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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线争议解决到互联网法院

2017-11-14 疏义红 徐记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在试点基础上建立的互联网法院是一次重要创新,标志着我国开始建设ODR官方机制,意味着ODR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业务与公共管理的政治体系,是中国走向“智慧法治”的新起点。


自由与繁荣总是以秩序与公正为保障,电子商务领域亦然。ODR业务是电子商务的自然需求和信息化社会必然产物。“ODR”是英文“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直译为“在线争议解决”。ODR业务一直与电子商务共生发展,当前,每年通过ODR机制解决的ebay交易纠纷数量达到美国司法系统每年受理诉讼案件的三倍。我国淘宝网平台五年来已有260万个争议通过“阿里大众评审”机制解决,其中2014年全年就有73.7万个。


ODR业务在国际上主要分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司法四种类型。在线协商(Online Negotiation)是为当事人和解准备的第一选择,早期北美和欧洲有相关协会或公司开发出自动谈判和辅助谈判系统,帮助电子商务当事人通过线上谈判来解决纠纷,例如:ClicNSettle、SquarTrade、BBBOline、ECODIR等,这些系统也提供调解甚至仲裁服务。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是在线协商的延伸,此时有律师等中间人士在平台上提供指导并组织“面对面”和背靠背协商从而解决争议。


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是更加专业化的在线法律服务,分在线有约束力仲裁和无约束力仲裁。有约束力仲裁是有法定仲裁权的机构将其线下业务搬到线上的结果,根据约定仲裁条款,此时在网络环境下作出的电子裁决也有法律效力。无约束力仲裁是指仲裁作出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遵守或者将争议提交到其他公共机构进一步救济。在网络环境中的“仲裁”一词大多为无约束力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无论在北美、欧洲或是中国,在线仲裁业务都正迅速发展,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华东华南地区在线仲裁机制已初步建立。经笔者实地考察,2017年4月杭州已设立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互联网仲裁公司,且业务前景良好。


在线司法(Online Justice)包括非诉与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是申请支付令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在线诉讼业务是将各种民商事、行政甚至刑事诉讼通过在线方式组织。2000年8月,新加坡初级法庭推出“多元电子纠纷中心”,提供免费法院在线调解服务,这在区域或全球司法系统中都是首创。2001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开通电子法庭,这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能在网上作出法庭指令的法院。1993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威廉和玛丽学院”与“州法院全国中心”联合推出的“21世纪法庭”项目,旨在建立一个“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虚拟法庭”。密歇根电子法院以“21世纪法庭”项目为蓝本,实现了整个法院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进行,它于2001年决定建设,2004年正式开通并受理诉讼,是一个真正的法院内ODR机制。欧洲和北美的法院ODR在快速拓展,很多线下诉讼业务转到线上进行,相关法律改革、政策设计、技术探索和软件平台建设正在不断推进。


我国于2015年10月在浙江四家法院试点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受理网购合同、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小额借贷、网络著作权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总结试点经验,2017年6月,中央正式批准在杭州设立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专门受理杭州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涉网六类案件。同时“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也继续运行,浙江省加入的基层法院越来越多,并在整合调解和仲裁机构。由此可见,从专业界评估、普通用户接受度以及政策管理层三个维度,ODR技术及新业务效果都已经被国内肯定并且被赋予更高期望。


相对于“电子商务法庭”,“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新概念,在当今世界尚属首次,其内容和运作方法具有综合、集成和辐射特性。在试点基础上建立的互联网法院是一次重要创新,标志着我国开始建设ODR官方机制,意味着ODR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业务与公共管理的政治体系,是中国走向“智慧法治”的新起点。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导致必须满足该领域的维权和解纷需求,但运用传统手段回应该类诉求存在极大困难甚至不可能。这时双方当事人可能相隔万里,若要让一个上海买家和一个纽约卖家因一个5000元商品达成协议在中国、美国或第三国线下仲裁或进行诉讼,对于双方都不现实。境内电子商务也大体相似。另外在证据方面,电子商务数据存于计算机系统中,自然人或公司需要通过传统方式维权或解决纠纷,不仅要从计算机上复制获得这些证据,还要运用特定技术来固定,法庭或仲裁庭也要通过线上技术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与合法性。这个过程传统手段非常低效。而当一项纠纷被提交互联网法院,其相关电子商务数据可以被自动从网络加以提取和固定,并链接到互联网诉讼平台的特定数据库,证据提取、固定和认证过程“一键形成”。因此,从解决纠纷成本和证据运用特殊性两个方面分析,ODR以及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业务时代的必然产物。


来自试点地区的研究报告显示,浙江地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一成立,在线立案申请就呈现“井喷”式增长,试点之初九个月仅余杭区法院就收到网络立案申请7797起,当然这对于本来就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是严峻挑战。网上法庭受理的案件较线下同类案件的标的额明显降低,普遍集中在1万元以下,占到全部案件的六成以上(67.48%)。这也正好证明:没有网上法庭的便利性,众多维权诉求基于成本考量等因素被“抑制”了。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或微型电商,即使一次网络交易损失不到1万元,为此忍气吞声也会积累“社会公正的伤痕”。维护公正需要“涓流成海”,可见互联网法院对于社会法治的价值所在。


互联网法院一成立就能成为四类ODR业务的“组织者”,融通和集成是互联网的天然特征,而法院内的ODR机制可集成其他类型,其可以将在线咨询、协商、调解和仲裁集成到一个软件平台上,和在线诉讼进行无缝对接操作。因此虽然有大量在线立案申请,但目前有一大批案件通过互联网法院平台的组织以其他ODR机制予以解决,进入庭审的案件成为了少数。互联网法院的当前业务范围是涉网民商事案件和互联网行政案件,将来的范围会逐步扩大。理论上分析,因为在线诉讼的集成优势,所有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案件和国际法案件都可以通过在线司法平台完成审理,当然这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在线司法与传统司法无矛盾。关于在线司法有一误解需要澄清,就是“线上”过程并不排斥“线下”。当前有部分线上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要转为当面开庭审理,这也是很正常的。实际上,即使当事人需要面对面沟通或开庭,因为沟通记录电子化,并且开庭录像可以作为笔录整合到诉讼平台数据库中,整体诉讼过程仍然是“在线”的。软件平台的设计应具有足够便利和包容性。诉讼参与人员需要见裁决人员或法官,也应通过线上予以快捷安排。“线上包容线下”作为法院内ODR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该机制集成特征的体现。由于线下沟通成本相对较高,面对面沟通应该安排得尽量少,最好是一次性解决问题,因此前一原则的补充是“最少线下原则”。总之,互联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线上与线下交流两方面优势,既保证发挥互联网便捷、高效、透明的信息优势,又不排斥传统纠纷解决方法,照顾当事人维权习惯和偏好,并且充分考虑法律人的业务需要,如此,互联网司法才有民众接受和法律人适应双重发展动力。(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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